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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风险提示与应对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4-06-23 view:0

新修改的《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新《公司法》的修改力度非常大,新增和修改的条款高达228个,特别是涉及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和方式的变化以及发起人、董监高对注册资本缴纳的责任承担等新规对投资人和相关人员影响巨大。为了帮助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与相关人员及时了解掌握这些变化并采取应对措施,从而防范风险,特与企业朋友分享新“公司法”下新设立公司有关注册资本的变化带来的风险进行提示,以期对企业朋友有所帮助。

非必要,注册资本应趋低认缴。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所以,尽管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在5年内缴纳,但在公司存在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相当于现行公司法而言,股东的认缴期限权就没有了。如果股东将注册资本认缴过高,一旦需要提前缴纳注册资本,很可能就打乱了股东或者投资人的资金安排。

而且,注册资本趋低认缴还有种好处:一是减少资金投入;二是降低投资风险;三是节约税费(20%--40%);四是提前收回投资;五是有利于引进投资人;六是提前多分利润。

如何解决注册资本过低影响品牌与招投标的问题

在新公司法下,原则上注册资本应趋低认缴,但注册资本过低又会影响公司的品牌和对外的投标门槛,如何进行解决?

建议采取用法人股东持股主体公司的股份,而不要用自然人去持股主体公司,主体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适当高认缴注册资本,而主体公司的法人股东可以趋低实缴注册资本,小马拉大车解决招投标门槛问题;也可以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解决招投标门槛的问题,但需要在一开始就要进行设计。

警惕发起人对注册资本缴纳承担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在新设立公司时,不仅要关注自己的出资是否到位,还要关注其他发起人的出资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特别是自己是小股东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在成立公司时,对注册资本可以采取认缴不实缴,同时尽量不采用非货币资产出资。

谨慎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夫妻二人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高达95%以上;而只有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公司往往被当作一人有限公司,在司法实践中有大约50%的夫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

建议,原则上一般不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夫妻二人有限公司,如果确实需要设立,那么只作投资公司,不直接从事经营;要么就规范经营,做到严格区别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