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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司法》修订,涉及股权股份转让的内容作了多处修改,为帮助各位股东快速把握这些变化,少走弯路、降低风险,本文对新《公司法》股权转让新规进行了总结,建议收藏!
01、股东失权应依法转让股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失权后股权应当依法转让,如果您发现被通知失权,应当立即起诉提出异议,如需咨询请扫文末码入群!
02、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因为要考虑到股东之间的“人合性”,所以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设置了较多的限制措施。此次《公司法》修订,删除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限制性规定,细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义务,并保留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
所以,如果您想转让股权的,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此外,转让股权时要注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防止因通知不到位引发纠纷。
03、股权转让后续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以上条款,明确了股东股权转让后续程序履行的责任,对公司不配合股权转让、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转让人、受让人可向法院起诉,使股东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0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现实中大量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拒绝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恶意拖延不组织临时股东会、采取各种方式限制小股东行使表决权,小股东却无法行使回购请求权。对此,新《公司法》专门增加了“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时的小股东回购请求权,且明确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给小股东保障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05、未实缴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如果您将手中还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了,您需督促新股东及时实缴!否则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老股东未实缴即转让,那么一旦新股东也未出资,则老股东就要对新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所以老股东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一定要督促新股东及时出资。
06、股份公司可设置转让受限股份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新《公司法》不仅明确股东可以对内对外转让股份,还给予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自治权。一方面,虽然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但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股份转让作出统一的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类别股,对特定类别的股份,可以在章程中作出限制转让方面的明确规定。
07、财务资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为新增条款,旨在防范股东利用财务资助行为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同时规定,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依授权决议,允许该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二是如果为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