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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中,发生的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7-22 view:0

  在税务稽查活动中,一旦出现税务稽查纠纷,纳税人的头脑要冷静,最好坐下来认真分析一下产生税务稽查纠纷的原因与主要分歧,紧紧围绕税收法规思考和处理税务稽查纠纷。对于税务稽查人员态度恶劣、粗鲁,都应该提出抗议,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抗议是完全可以的。纳税者自己的权利应由纳税者自己来保护。

  税务稽查中,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

  (1)分析税务稽查纠纷的方法与技巧。

  ①分析检查人员有没有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六项权利,但纳税人要留意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是否越权,如果越权可能会形成执法不当,纳税人完全可以不予理睬,税务稽查人员主要加有以下六项权利:①查账权;②场地检查权;③责成提供资料权;④询问权;⑤在交通要道和邮电企业的查证权;⑥查核存款账户权。

  ②分析税务稽查人员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

  事实上,有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可能捕风捉影、牵强附会、生拉硬扯、强行定案。诸如此类问题,在目前的税务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可以说,取证不足是目前基层税务稽查工作的通病,许多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取证明显不足,财务逻辑性不强。此外,对有关事实尚未查清就定案的也屡见不鲜。因此,一旦发生税务稽查纠纷,纳税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③分析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税收执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讲究程序,一旦程序错误,即使其他方面没有问题,最终的案件认定也不能成立。

  ·税务登记环节:纳税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账建制、保管税务机关要求保管的账册凭证、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先实施教育程序,即限期改正,如果限期不改的,才可以给予处罚。

  ·纳税申报期限:企业是否超出纳税期限仍未纳税。如果是该纳税的,但未超出纳税期限的不能予以处罚。

  ·税务检查环节: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环节,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有无强制征收、强行处理的情况。

  ·税收执法程序:税务机关有没有违反执法程序要求的做法。

  ④分析税务稽查纠纷问题的性质。

  在处理税务稽查纠纷过程中,对于每一个纳税人而言,有一个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即对所涉及的税务稽查纠纷问题的性质的界定,是属于偷税还是过失(核算错误);是属于违法还是犯罪。因为纳税人偷税与纳税人由于核算错误而造成的过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一旦被确认为犯罪,情况将更糟。所以,纳税人必须认真辨识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是属于偷税还是属于过失。

  (2)掌握税务稽查纠纷问题的实质。

  ①利用知情权了解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这就是说,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违法认定及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对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事先知悉的权利。

  纳税人在掌握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之后,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纳税人了解税务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后,如果发现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以及理由不得当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存在,就可以向税务稽查人员及时提出,建议其纠正或调整。在一定的条件下,自己出面或是请代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如要求听证等。

  ②分析具体情况,切准问题实质。

  如果纳税人与税务稽查人员的具体交涉失败,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一步用好自己的听证权和申辩权,把问题搞个水落石出。纳税人参与有关违章问题的处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利用听证权与税务机关面对面地交换意见,尽可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也就是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正式做出之前,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即在听证会上,纳税人有申辩的权利、质证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以及申请对有关证据重新核实的权利。如果纳税人申辩的是事实、理由和证据,税务机关复核后认为成立的,将对原拟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变更。

  正确使用听证权利,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利于税务机关做出正确的行政处罚。但是在实践中纳税人申请要求听证的寥寥无几,几乎放弃了听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不能成立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三十二条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由此可见,不花钱又可行,为自己多挣得一次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何乐而不为呢?当然,纳税人在进行听证的时候也要注意几个问题。

  ·注意把握听证的标准。税务机关是讲究工作效率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听证标准,税务机关才允许进行听证。

  ·把握听证的期限。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如果对税务机关已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有疑问或不明的,须在三日内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出的,纳税人就丧失了这种权利。当然,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

  ·要注意一定的手续。纳税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此外,纳税人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抓住重点,突出问题。听证过程中,纳税人或代理人先仔细听取案件稽查人员就纳税的违法行为以指控的内容、事实、证据材料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然后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申辩和质证。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听证过程中,纳税人应接受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如实回答主持人提出的问题,并对自己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纳税人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从程序上说,纳税人须服从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如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利用税务行政复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做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做出表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国与形式

  (1)受理范围。

  ①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力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

  ?罚款。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④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颁发税务登记。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行政赔偿。

  ·行政奖励。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资格认定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