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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三线城市,很多朋友都会遇到小公司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不缴纳社保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的成本费用,但如果辞职公司遇到税务稽查,查出企业存在没交社保的工资,税务局会对企业进行处罚吗?
风险一:要求补交社保
这也是不行的。
社会保险不是税,尽管国税地税合并,社会保险归税务征收,但却并不等于它就是税。性质上,它只是保费,现阶段税务局依然只是代征,社会保险费从法制范畴尚未改税,这也是法制上的大前提。
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漏税、逃避追讨欠税款、骗退税、抗税案情的查处。”税务稽查没有权利查询社保。
税务局稽查查出未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社保可以把信息共享到社保稽查处,而不是自己下发稽查文书。
应对是:越权执法。
风险二: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也是不行的。
分析的第一步是,“没有交社保,则工资不能扣除”,这一规定,在所得税法、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政部文件中都没有规定,所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分析的第二步是,工资的扣除,只要满足了《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要求,“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工资,就可以扣除。
没有交社保,不能证明工资没有实际发生,也不能证明与取得收入没有关系。当然,也不能证明工资不合理。
对比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曾出文件规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扣缴个税的工资,应属不合理的工资”。这个对合理性的把握,虽说有点一刀切的武断,但总局是《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可以规定具体扣除标准的机构,一般来说,纳税人没有办法对抗。所以,未扣个税,工资不能扣除。
应对是:攻击要害是质疑其法律依据,以“适用法律不正确”,要求推翻其处理结论。
风险三:根本不承认是工资
就是说,因为没交社保,所以直接否定职工身份。认为这实际上是劳务费等开支、不是工资,拿钱的是劳务人员,不是职工要求提供劳务费发票,因为:是职工就必须交社保。
这样子的思维逻辑是错误的。衡量一个人是否是单位职工与其工作性质有关系,而非有是否交纳社保所决定的。是单位职工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社保,反推:不缴纳社保就不是单位职工这样子的逻辑推理不正确的。
如果是职工而没有交社保,后果是补交社保,而非否定职工身份、从而否定工资性质。
应对是:其否定职工身份的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