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今税咨询 > 新闻资讯 > 税务稽查
税管员说有人举报公司虚开发票,怎么处理?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11-07 view:0

  税务工作人员说有人举报企业虚开发票,该怎么处理?

  一、案情简介

  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于2011年01月,注册资金30万元,实缴30万元,企业经营范围:电脑及相关配件、复印机、手机、电器的销售,网络工程、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等。

  2021年11月,A企业通过兼职业务员陈某和李某(也是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个人)分别销售电脑给B、C两家贸易有限公司。其中,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5415元,B企业对公账户向A企业对公账户转10万元预付款。向C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57706元,C企业对公账户向A企业对公账户转5万元预付款。

  2022年8月19日A企业接到所在市稽查局通知,说2家受票单位已成为走逃户,对方公司的经办人员向经侦办案人员说该批货物采购单位并没有收货。

  经了解,这两笔相关业务因购买方并没有谈成定向的销售于是决定暂时不提货,换句话说陈某和李某并没有将该批电脑交给对方企业经办人员(但电脑已由陈某和李某提走),由二人在电脑城进行了零售处理,B、C企业所欠的货款由陈某和李某陆续支付给A商贸公司。

  二、该起案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两个:

  1、两家公司只支付15万元定金,并且并未实际到A企业提货情况下,A企业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7万余元是否构成虚开?

  2、A公司法人曾给业务员私卡转款8万余元,是否构成资金回流?

  三、应对策略

  1、缕清A公司与B、C企业,以及两名业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此处存在两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法律关系:A公司与B、C企业之间签订了销售/买卖合同,A企业收取了2家公司定金,两家公司也提取了部分货物,对A公司而言买卖合同已成立,构成标准的实践合同,销售行为业已完成,A企业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第二层法律关系:B、C公司因未找到指定买家,购买该批电脑无法完成销售,遂委托陈某和李某两自然人进行销售行为,系B、C公司和两名销售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与A企业无关,也无权干涉。

  2、A公司给销售员转款8万余元不构成资金回流。第一,转款8万元账户系A公司法人个人账户,与A企业收取15万元的对公账户完全不是同一账户;第二销售人员系流动人员,非固定销售业务人员,两人不仅帮B、C公司购买、销售电脑,同时也为电脑城其他商户销售电脑,8万余元不是资金回流,可能是A公司给销售人员代付的货款,也可能是给的销售提成,但与B、C两家公司的销售业务无关。

  3、站在A企业角度看,A企业2021年11月收到两家公司15万元定金,根据合同金额或者开票金额陆续出仓,仓库也确实有对应款项的批次货物出库记录(入仓单、出仓单、物流单等),即企业收取了款项,并发售了货物是基于真实交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相关业务真实性,此次税务风险基本上可控,但仍然需要认真谨慎对待,特别是在向税局提交资料、情况说明及佐证证据材料一定要逻辑严谨,证据要形成闭环,否则税局会从企业提供的材料过程中发现其他税务问题,而对企业进行全面税务稽查,进一步提升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