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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6大风险点及重点稽查行为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10-09 view:0

  股权转让现在是比较常见的形式,可是股权转让中存在都有哪些风险点,你知道哪些呢?今天我们仔细看看都有哪些?你在股权转让中又会触碰到哪些?

  一、注册资本实缴0元,股东也0元转股同样需要缴税

  要是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大于0,则对于0元转股,也是要缴税的,依据国税局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

  二、解除转让合同并收回股权,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退回

  股权转让并不是儿戏,纳税人必须要正确评估,要是转股不合适,必须要及时止损。

  三、股权转让完成,即便未收到转让款,也要缴税

  四、个人转股过程中收到的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只要股权转让完成,即便没收到转让款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是收到转让款才缴税。

  依据国税函【2006】866号文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全部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以股权投资,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股东撤资应按“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局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相关规定,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取得款项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视为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税务局有权核定征收。

  6种重点稽查行为

  一、未纳税申报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但不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的,股权转让双方属于不缴应纳税款的偷漏税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税务行政处罚,被投资企业若未履行报送材料的义务,亦有很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1、股权受让方:

  股权受让方作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主体,依法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未计其申报应缴纳的受到补缴应纳税款并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同时作为股权转让出让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未按期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可能被处以未申报税款的罚款处罚。

  2、股权出让方

  股权出让方作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主体,依法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未按期申报并缴纳的将受到补缴应纳税款并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同时作为股权出让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将受到补缴相应税款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在其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化的具有履行报送相关资料的义务,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随着税收征管理的改革创新,税务局与工商部门逐步落实和充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的广泛推行,纳税人想通过不纳税申报逃避税款的目的是无法实现,否则可能面临虽转让股权但不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二、股权转让价款存疑

  依据实践经验,股权转让价款存疑很有可能表现为0元转让、1元转让、等额转让、企业盈利但转让价格不合理的折价转让、同一公司短期内股权转让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形,若股权转让价款存疑,可能会引起税务局核定征收的情形。

  三、虚假纳税申报、提供资料不完整

  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证明材料;

  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引发偷逃税款合理怀疑的,如载明“双方实际股权转让价款以实际付款为准”等内容;

  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但韦恩提供或拒不提供有限的资产价格评估报告的;

  以及股权转让价款明显偏低但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等情形。

  四、频繁股权转让行为

  各地税务局逐渐加强了个人股权转让的动态管理,同一自然人股东在一定期限内频繁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或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股权一定期限内频繁被转让的,将被识别并作为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五、公司发生注册资金变动

  当公司发生注册资金变动时,很有可能涉及引入投资者导致注册资本增加亦很有可能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时,可能会引起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因此当企业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的,可能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六、交易双方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

  交易双方因股权转让事宜发生纠纷,引发诉讼或仲裁时,可能导致税务局对该股权转让行为的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