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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可不要随意作废,小心引来税务稽查!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8-27 view:0

  一家公司因几张作费发票,惹来税务机关为期10个月税务稽查。各位朋友,公司发票可不要随便作费哦~那作费发票应该怎么处理呢?

  随意作费发票小心被稽查

  有些企业到每个月末发现进项不够,便打起“降低销项”节税的主意,于是就大量作费发票,甚至于天真的认为反正是“以票控税”,税务机关也是很难稽查到的。

  却不知道,新税收环境上线,国内早已从“以票控税”的时代走向“以数控税”,利用大数据监管,公司有什么动作国家都一目了然。所以公司在处理发票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违规作费发票的惩处比较严格。

  违规作费发票的惩处如下: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

  公司作费发票的原因是什么呢?

  恶意的瞒报收入

  无疑是在大多公司比较常见的情况,企业为了瞒报收入少纳税,会将已开具发票作费,下月重开,这样便可以将当月发票开具金额降入免征额以下,从而达到不上税的目的。

  免征额附近大量作费发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原小规模免征额为月10万或季度30万,现小规模免征额调高到月15万或季度45万。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额就随着免征额临界点浮动,人为控制开票额作费发票,这样不想引起税局的注意都难。

  小规模认定标准附近,作费发票: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销售500万元以下,只要销售额超过500万就会被税务机关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很多纳税人为了享受小规模优惠,人为进行作费发票以控制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以后再这样操作,小心被税局秋后算账!

  恶意串通作费发票

  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费,接票方虚列成本。即销售方与接票方在有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费开具的部分发票(未收回发票联),接票方虚列成本,从而达到偷税目的。

  大额或大量作费发票

  一般来说,公司作费发票属于偶尔情况。但是突然在某个时段大额或大量作费发票,很难不让税务引起怀疑,公司是否存在瞒报收入、恶意的调整销售税少缴税款的行为。

  重开发票和作费发票

  一模一样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这些项目都是税务机关比对的重点。

  合理作费发票的理由有哪些?

  1.用票公司或者个人在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退货的情况,可以收回原发票,并且将其作费。

  2.开票人员在开具发票时,发生填错的情况,就需要重新开具发票。此时可以在原发票上标明"作费"的字样。

  3.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费"字样。

  一般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费条件的,按作费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费。

  符合作费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但公司一定要知道,并非所有的发票都可以作费哦~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费重开。

  3.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费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费。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以上情形不能作费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