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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不一致”被查,税局认定是虚开!2大风险要切记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12-24 view:0

  三流一致,或是说三流不一致,我相信听说过的人很多,什么时候冒出一个”四流不一致“了?这是许多人解读下面这个案例用到的”词“,大家也先看看这个稽查案例,再来为大家掰扯一下这个所谓的”四流不一致“。

  【案例】

  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2X18年3月,自然人伍某联系了A公司的法人代表唐某,两人洽谈室内装修材料购销的业务。

  伍某讲自己能够提供比价格行情更为优惠的室内装修材料,因为个人没办法提供发票,所以可以找另一家企业B企业开具普票作为结算。

  4月份,唐某代表A公司与伍某签订了一份由B公司提供的合同,伍某负责运输。在4月-5月期间,伍某将这批材料送到了A企业指定的项目地点,并随货一起附送了有送货详情的收据。

  7月份伍某通知A公司将货款打到伍某的个人账户,之后伍某会补充B公司的委托付款协议。于是A公司在7月6日通过公司账户向伍某个人账户付款60万元。因为A公司与伍某还有其他的业务,该笔60万的款项中,归属于B公司的货款为28.52万元。

  2X18年7月30日,A企业再次给伍某个人账户支付40万元,8月9日支付15万元。

  在这些支付的款项中,合计支付给B公司的货款为83.52万元。

  9月份,伍某将B企业开具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委托付款书送到了A企业,A公司将该笔业务计入到9月份的工程施工成本,在2X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这批材料全部用于了A企业某装修工程,暂未发现有支付手续费以及资金回流等情况。

  税务局检查后认定,A公司购买的室内装修材料是与伍某联系并交易,取得的是B企业的发票,表明A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伍某所提供的发票并非其所开具,仍然接受发票并作了相关账务处理,A企业取得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不得在2X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你有发现案例中,出现了哪四流吗?我们来理一下,至少有以下流向:

  1、货物流:伍某销售并运输货物给A企业

  2、发票流:B企业开具发票给A企业

  3、资金流:A企业支付货款给伍某

  4、合同流:A公司和B企业之间签订合同

  所谓四流不一致就是以上这4个流向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合同是A与B签订的,资金却是从A到了伍某,货物也是从伍某流向A企业。

  这个业务中,税务局是从四流不一致出发,通过分析业务的实质情况,发现发票与业务实质不相符,进而判定发票为虚开发票。

  那是不是四流一致就不是虚开,四流不一致就是虚开?没有这么绝对!

  四流是否一致,只是一个引子而已,关键是发票是否与真实业务相符!搞清楚了这点,你就会明白,实务中,下面这2大风险,一定要注意:

  风险1:为了贪便宜,采购不要发票

  就跟案例中的伍某这样,告诉你不要发票可以便宜些,结果为了贪图便宜,买了不要发票货物,为了平衡税负,自己又去别的地方搞票,结果就是便宜没贪到,面临经济处罚风险外,还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风险2:买卖发票来降低税负

  现在的税收征管手段已经与之前大不一样了,电子发票、全电发票、金税三期,这些都成为了税务系统的大杀器,可以说现在是大数据治税的年代,税务人员有更多的手段来分析企业真实业务情况。

  通过买卖发票来降低税负的方法,风险已经远远大于收益。而国家为了鼓励中小企业,针对中小企业出台了非常多的税收优惠,正确的道路是走税务合规之路,如果你说税务合规后企业就活不下去了,那么这也侧面在说明,你选择的这个赛道可能不适合干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