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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风险防控?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12-14 view:0

  一转眼,年底即将收官,不论业绩如何,不论团队成员更迭如何,不论经营者的目标调整如何,我们一定要做好年底各项收官事项,尤其公司财务小伙伴,需要为公司或经营者做好税务风险的把控。

  那么,接下来,我们会有几篇文章跟大家进行一个交流、沟通与分享,希望能给各位一点帮助,一些提醒,一些默默的支持!

  一、收入总额

  1、风险描述:收入不完整,部分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

  2、风险提醒:一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相关项目调整为所得税收入。如:不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进行调整。

  二是在取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这会造成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少,从而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经营业务收入

  1、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合规性,收入申报不及时。

  2、风险提醒: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延迟计入或未计收入,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

  1、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2、风险提醒: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四、利息收入

  1、风险描述:

  (1)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2)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企业发放的未逾期贷款,没有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合同确认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金融企业发放的逾期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没有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风险提醒

  (1)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2)“投资收益”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计算利息、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缴纳所得税;

  (4)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