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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举报材料,税务局有何办法查明企业偷税?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5-20 view:0

  作为一个受票方经营者,在与上游结束买卖交易过后的某一天,你忽然收到XX税务部门税务稽查局的一份税务处置公文及支撑材料,在其中一份材料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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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这份《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XX税务部门XX税务稽查局要求你做进项税转出,情况严重的甚至于会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票罪移交至公安局。既然《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直接关系到你作为一个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一个经营者,我们该怎么处理?

  到底什么是《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

  《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下称《通知单》)是税务部门在处置虚开增值税专票案子中常见的税务稽查协查通报材料。当开发票公司的负责人税务部门察觉并查证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票情形后,通常会向对应的受票公司负责人税务部门开具《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辖区内的公司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票情形,请求予以协助稽查。一般情况下,受票公司的负责人税务部门应据此对该公司开展税务稽查,以税务稽查的结果作为一个认定其是否存在虚开发票情形的按照。

  结合实际,一部分受票方所在地税务部门直接将《通知单》作为一个认定公司虚开增值税票情形的依据,这与《通知单》“告知协助稽查”的性质不符。《通知单》基本是由开发票方所在地税务部门发出,其已证实虚开发票指的是开发票方对外虚开发票,而对于受票方可能只是涉及虚开发票,必须进一步查证证实,其完整的涵义应是“开发票方负责人税务部门已经证实开发票方存在虚开发票情形,告知受票方负责人税务部门协助进行税务稽查”。

  《通知单》的发出与受理程序

  (一)受托人税务部门哪种情形下发出《通知单》

  按照《税收违法案子专用发票协查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已明确虚开增值税票案子的协查通报,受托人严格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子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通报管理信息系统发起已明确虚开增值税票案子协查函的,受托人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通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也就是说,受托人税务部门在证实开发票方经营者存在虚开增值税票事实的情形下,可以对其下游受票方经营者所属地的税务部门发出《通知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公文),随同发送的还有《税收违法案子协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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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案子的协查函)

  (二)收到《通知单》,受托方税务部门如何处理

  开发票方负责人税务部门发出《通知单》的情形下,受票方经营者的情形大体上有两种:一是在取得专用发票过程中明知该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甚至于直接参与了虚开增值税票活动;二是存在真实买卖交易,在并不清楚开发票方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被告知取得的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那么,受托方税务部门在收到《通知单》后,是履行什么程序呢?按照《税收违法案子专用发票协查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一)受托人已开具《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的……也就是说,受托方税务部门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立案检查,而不是直接按照《通知单》进行处罚。尽管载有“已证实”字样,但是对于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票或者善意取得的事实,受托人税务部门并没有稽查核实,《通知单》的功能限于提供线索,促使受托方税务部门启动立案检查程序。

  结果及应对办法

  前文已经分析,受票方经营者大体上会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票可以构成善意取得,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款;二是主观上具有骗领国家税金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税金损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票罪。

  1、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票

  在第一种情形下,作为一个受票方经营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说明业务情形,争取较轻的处理意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者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票处置问题的告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票,(3)专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领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金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照法律规定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部门已经或者正在依照法律规定对销售方虚开发票专票情形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实践中,为证明属于善意取得,受票方经营者一般必须提前准备以下材料:专用发票领用结存情形;涉及专用发票当年的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当年度申报单;货物购进的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过磅单;库存商品明细帐;应交税金明细帐;涉及货物、劳务收付款明细帐;涉及货物、劳务结转成本明细帐;专票存根联明细;买卖合同;货物买卖的运输情形;取得、开取增值税专票、普票明细;涉及货物、劳务收付款对公银行流水或承兑背书情形;相关责任人的询问笔录;已转出税金的税金账、相关发票明细;60日内换开发票的情况说明。

  2、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票罪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者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票处置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997〕134号)利用虚开发票的专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缴税金等行政处理,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虚开增值税专票或者虚开发票用于骗领出口退税、抵扣税金的其他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的税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金被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虚开发票犯罪案件中,《通知单》也通常作为一个证据出现,一般应该认为《通知单》是税务部门启动立案检查程序的一种线索,而不能作为一个直接证据使用。辩护中,一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票罪是实害犯,而不是危险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领增值税款等税收财产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专用发票的,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