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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公司注册类型注意哪些问题?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9-07 view:0

  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外资公司等等,那么如何选择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接下来今税小编做了相关整理,一起来看下吧。

  一、注册公司类型有哪几种类型?

  1、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很多人都分不清是怎么回事。其实这两个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前的名称,有限公司是现在的简化名称,这种类型的公司仅限于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人数最少1人(一人有限公司),最多50人。

  2、有限合伙企业

  这种类型的公司不叫公司,而是组织。股权结构中没有法人代表,只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公司股东人数至少2人最多 50 个。

  3、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类型的公司是股份制。股东人数超过50人,可以达到100人。需要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4、集团公司

  由1个母公司和3个子公司组成,其中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资产应该在3000万以上。

  5、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设立的办事办公室,所以分公司注册需要有一个新的负责人,而不是法人,分公司的经营的范围必须与总公司的范围完全一致,而且应该是与总公司的一套财务表现形式。

  6、子公司

  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司,可以是全资控股或股份的一部分,法人股东可以是原公司以外的人,相当于新公司,实行两套财务制度,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外资公司

  只要股东有非大陆人,都是外资公司,比如港澳人,也叫外资公司。

  外资公司有两种类型:外资和中外合资。

  外资公司的法人和股东都是外国人,没有大陆人。

  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中既有中国籍,也有外籍人士。在注册时,要求股东中至少存在一个大陆机构,所以如果一个外国人和一个中国大陆人一起注册公司,必须先让中国大陆的注册一家内资公司,然后以内资公司作为股东入股投资注册中外合资企业。

  二、不同公司注册后的利弊:

  1、个体户注册

  一般情况下,无需设立账目,股东董事会没有监事会,也无需提供公司章程。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在经商上亏钱,他或她应对所有债务负责。另不能建立分支机构。

  2、个人独资公司注册

  可以设置或不设置帐户,可以设置分支,但不能再投资。税收可以征税,而无需设立帐户;他们也可以被审计和征收;他们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伙公司注册

  可以建账或不建。可以从事转让,进行公证。可以设置分支但不能再投资。税务审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

  4、有限公司注册

  如有良好的声誉,公司可以设立分支到一定规模的、子公司、集团等。股东人数为1至50.以有限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查账征收,根据业务和业务运营的性质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率和税率。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

  企业可以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团体需要投入注册资本,至少5百万元,最高不限。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至200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限。以有限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查账征收,根据业务和业务运营的性质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率和税率。

  四、不同类型公司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以公开幕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公司注销后,税务局还会继续追缴税费吗?相信许多公司股东都很关心。为什么是公司股东呢?虽然公司与公司股东是两个不同纳税主体,各自缴纳各自的税费,一般而言是井水不犯河水,不过在以下情形中,则会向公司股东追缴税费。

  1.公司股东虚假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完全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偿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转让瑕疵出资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责任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公司股东履行出资责任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公司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清算组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通知和公告责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依据企业规模和营业地区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责任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偿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责任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解散后公司股东恶意的处置清算公司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的处置企业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必须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办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注销时公司股东承诺偿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公司股东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企业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公司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上述规定补充责任时,需对公司强制执行不能时要求;连带责任时,可直接要求。

  11.公司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企业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2.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偿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公司解散时公司股东未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公司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况都是公司股东在投资企业时需要注意的点,此外,公司股东在投资企业时还要注意很多。若公司股东不懂财务基础知识,公司面临风险时也不知如何应对,更不知财务风险是否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学习财务基础知识是每个老板、公司股东必备的一堂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