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今税咨询 > 新闻资讯 > 财税咨询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了怎么办?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9-05 view:0

  在遗失了专票后,首先应该认清遗失发票责任,如果是销货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局所作出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处罚;但如果是购货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遗失发票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今税网小编在这里做了详细整理:

  1、销货方遗失专票

  (1)遗失空白未开具的专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局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遗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货方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遗失专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遗失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交购货方抵扣。

  (3)销货方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遗失)的:可让购货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遗失专票

  (1)如果遗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货方凭销货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遗失专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遗失前未认证的,购货方凭销货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遗失专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