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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高额的发票用于抵税,有什么后果?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6-22 view:0

  为了能获得交易手续费或利用虚开增值税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票或虚开发票其他发票,以虚开增值税专票罪或虚开增值税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开增值税票的目的

  虚开发票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能获得交易手续费,也可以是利用虚开增值税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甚至是用作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虚开发票的手段

  “虚开增值税票”,通常是指为对方虚开发票、给自己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等行为。虚开发票的手段则各式各样,比如大头小尾开阴阳票、改变品目、使用地税营业税发票开国税业务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等。“虚开发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然后利用虚开发票的发票抵扣税款;另一种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是以少开多,达到偷税的目的。

  三、关于挂靠开票和代开发票行为的认定

  一是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挂靠,一般指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一种经营方式,主要存在于建筑施工领域。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已经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主管机关认为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票的,不属于虚开发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给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中认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票罪。

  第二,行为人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另一方的名义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商业活动,主观上没有欺诈性的故意扣除税款,客观上没有给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一般不适合直接认定为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的条件,如逃税罪,可以作为其他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