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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票税前抵扣,几个案例分析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5-06 view:0

  案例阅读

  房老师我公司采购货物一批,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此涉及增值税的进项能否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能否扣除的风险。

  分析如下:

  ①由于增值税进项扣除明确规定发票,形式比本质更重要,无论是否实际支付进项税,进项都不能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不能应用形式比实质性原则更重要,因为没有明确的发票规定。所得税费用是通过费用的本质来确定的,因此企业应根据实质性比形式性原则更重要,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扣除。

  ③税务检查所得税时,稽查人员若不认可其证据的效力,可以结合据与主观职业判断,核定其扣除金额-----由此可知,如果“稽查不让扣”“全额调增”,实质上是做了“成本为零”的核定。

  ④税务检查所得税时,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涉嫌虚假采购、虚假成本等其他违法事实,必须提供证据支持。

  在纳税实务中,对形式有明确要求的规定也比较多,这也是会计学习税收政策时必须认真把握的地方。既不能忽略了税收对形式的要求,也不能扩大形式重于实质的范围。

  举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涉及相关重于实质的税收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的差额纳税、扣减营业额时,必须提供“有效凭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如果收款方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必须以发票作为扣减凭证。也就是说,就算支出是真实的,只要不能提供发票,也不能扣减营业额。

  2、房地产企业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所扣的成本费用必须配有发票,没有发票不能扣除。这是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

  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即使税收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企业实际从事高新技术。

  如果像微软这样的公司是中国企业,如果不能提供这个证书,也不是高科技企业,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4、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时,按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的规定,必须要捐给政府或民政部认可的公益性慈善机构,才能算“公益性捐赠”。如果不是捐给政府或其认可的公益性机构,则不考虑捐赠的事实与实质,一律不被认为是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从税务角度参与决策,企业如果想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就不能直接捐给需要的个人,也不能捐给民政部名单之外的慈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