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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江苏、福建、甘肃、重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曝光5起高收入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分别是:

隐匿真实收入 —— 阴阳合同、少报营收、租金不申报
虚构/夸大成本 —— 虚列主营业务成本、虚列个独企业支出
账面操纵 —— 篡改报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绕开股息红利税
利用主体漏洞 —— 借个人独资企业架构人为压低税负
本质上就是一句话:收入做小、成本做大、账面做平、税不交或少交。
王建军案的核心手法之一:篡改财务报表 + 未分配利润转实收资本 + 虚假申报,把本应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的个税抹掉。
警示:会计记录、报表、纳税申报表必须一致且有原始凭证支撑;不要把“股东权益内部变动”(转增/转资本)当免税开关——在很多情形下,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仍可能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口径来处理义务/扣缴义务。
王元春、王逢春案:股权转让签“阴阳合同”隐匿真实对价、虚假申报。
警示:现在稽查的重点不止合同价,而是资金流(对公+私人账户流水、过桥款、代持回流、尾款支付通道);并且股权转让信息会与市监/工商变更登记等信息交叉比对。你对外呈现的交易价格/付款路径不一致,就是最大风险点。
郭宝山案:少申报营业收入 + 多列/虚列成本,压低经营所得对应个税。
警示:对现金/扫码/分期/补贴/第三方结算都要进账;成本必须有合同—入库/服务验收—资金支付—发票闭环;不要把“老板垫付/收回”“关联往来”混进成本费用。
党迎凤案:靠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列成本、虚假申报压低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要注意:凡是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个税一律按查账征收,不再靠核定征收把利润“压成点位”。如果你还在用个独做“权益投资载体+核定”,结构本身就站在风口上。
王充案:出租个人名下海域使用权拿租金但不申报,连带着少缴个税与增值税等。
警示:企业端要问自己——我们用个人资产为什么不签正式租赁合同、不走对公租金、不开/不取发票、不做费用?一旦稽查把租金倒推出来,企业费用也可能被剔除+补税+罚款链条一起引爆。
征管法第63条:伪造变造隐匿账簿凭证、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构成偷税;后果是追税 + 滞纳金 + 罚(税款的0.5倍~5倍),涉刑的可追刑责。
这意味着:一旦落到“偷税”定性,总付出往往是税款的2倍甚至更多(本次曝光案例也呈现这种量级)。
先把目标说清:合规 ≠ 多交税,而是让每一笔“收入/成本/资金/申报”在任何时候都能解释得通。
一套账、一套系统、统一口径:科目/报表格式/结账流程标准化,禁“手工改表不留下痕迹”。
权限分离:记账 ≠ 审核 ≠ 出纳 ≠ 报表对外报送;关键节点留审计轨迹(谁在什么时候改了什么)。
期末对账制度化:银行对账单 vs 银行存款日记 vs 往来明细,每月必对;差异要书面说明留存。
适用于:服务业/医疗/培训/工程/商贸等现金或第三方支付多的行业
所有收款通道(POS、聚合码、平台结算、医保/商保结算、政府补贴)必须并入主账,不允许“体外循环”。
建立发货/完工—开票—收款—回款核销四单匹配;折扣、退款、坏账都有审批链与证据。
关联方“代收货款/走账”坚决清理:要么改成正式佣金/服务费(合规发票+完税),要么回到主体账户。
成本费用只看一条:合同·验收/入库·资金·发票四证闭环;缺任一环就先挂“待核实”,不进损益。
关联方采购/租赁/服务费从严:要证明商业实质(必要性、价格可比、成果交付),否则最容易被按“人为调节利润”盯上。
“老板家里开销进公司账”是高频雷:严格区分企业经营支出 vs 股东/家庭消费;后者要么分红/薪酬合规走,要么别列支。
交易价要能“说得通”:评估报告/可比交易/合理定价备忘录至少要有其一;别指望用明显偏低价去过关。
付款路径 ≈ 申报价格:所有价款(含代持代付、咨询费、借款冲抵、返利)都要穿透写进方案;不要搞“表面合同价+私户补差价”。
交割与申报同步:股权转让建议把“完税/个税申报凭证”纳入工商变更的前置条件(实务里越来越多地方会联动核对)。
若涉及业绩对赌/分期/或有对价:用清晰条款 + 后续调整申报解决,而不是用第二份合同把基数抹掉。
如果你/家人/高管通过个独、合伙持有股权等权益性投资,先把征收方式落到查账征收+真实账簿。
把“个独”角色还原成真实业务形态:要么它是真实经营主体(人员、场地、业务流、风险承担都像经营主体),要么就别用它来做利润转移通道。
任何“发票换利润”的安排,优先做业务真实性审查(给谁干活、交付什么、谁验收、钱怎么走)。
公司用老板个人资产(房、车、海域/滩涂使用权、设备等):签正式租赁合同、走对公租金、取得合规票据、依法代扣代缴/申报;同时确认资产权属与许可是否合法。
反过来,老板用公司资金:走合法分配(股息)→完税,或走工资/劳务报酬→申报扣缴,或签借款但要按规则跟踪还款;不要让“长期挂往来”变成变相分配的风险口。
先盘点:过去两年有没有体外收入、虚列成本、股东长期占用资金、个独无实质业务开票、股权交易阴阳价/私户补差?
能纠正的,用“自查更正/补充申报”把主动权拿回来(通常比被稽查后定性偷税代价小得多)。
机制上做三件事:账户统一、合同标准化、费用四证闭环——这三条做到位,90%的“稽查触发点”会消失。
如果你愿意,我可以按你企业类型(制造/医疗民营/贸易/有股权转让计划/有多家个独)把上面清单再细化成一套“自查核对表 + 整改优先级(先止血/再重构/再优化)”,你只要对照勾选就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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