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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隐藏的六大税务风险点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3-01-09 view:0

  因为往来款不涉及损益,许多企业不够重视往来款,给公司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点。年底即将来临,企业账上往来款是不是一定要清理吗?不清理情况下会隐藏哪些税务风险?今天小编为大家总结比较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往来款隐藏的税务风险点

  1、隐瞒收入的税务风险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案例】L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是C公司关联方企业。L公司与C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签订赊销合同,合同约定100万元不含税的货款于2021年12月1日发货,C公司签字合同之日支付10%款项,剩余款项在2021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因为C公司逾期支付尾款,L公司也未向其开具发票,同时未将该笔收入在相应会计期间进行申报。2022年1月31日,L公司收到C公司是103万元货款,同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期申报该笔收入。

  【解析】“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交税,需要结合发生经济业务实际情况与时间节点判断:

  1、一般行业情况:

  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是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仍需要注意转入收入时点,如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L公司的这笔10%预收账款纳税义务时间不是2021年11月31日,而是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2021年12月31日,应该在2022年1月份按照规定申报该笔收入总额100万元。

  2、特殊行业情况:

  (1)建筑业、租赁业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确认纳税义务,应该在当月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企业预收在异地款项才预缴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到预收账款不产生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确认企业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其他应付款同样也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主要体现在:

  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如二级科目仍然客户核算或者标注特殊“暂借款”等,实在是欲盖弥彰,带来稽查风险。

  2、原始凭证异常,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在车间生产产品过程中每月都要销售一部分废料、下脚料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经不起税务局稽查。

  2、视同股东分红的税务风险

  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税,许多企业为躲避分红不想缴纳个税,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大量关联方预付款走公账,长期未发生后续交易,这部分预付款项通过关联公司直接转移至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逃离。这种情况稍微进行深究或查询询问,就很容易发现异常。

  【案例】L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吴小明于2020年1月向企业借款200万元,会计做账计入其他应收款,该笔款项股东至今未归还,并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解析】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借款之日满一年后,股东吴小明仍未归还借款,视同股东分红按照20%补缴个税。建议企业年底清理往来款中发现股东借款,应提示股东及时在年底还款,股东后期需要借用资金再进行借款,从而降低税务风险。

  3、借款利息的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与企业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在实务中通常未计算利息,如若有计算利息,很难拿到借款方提供利息的发票,因此企业应特别关注“其他应付款”与“其他应收款”内外部借款,具体如下图标:

  4、成本费用虚增的税务风险

  成本费用入账应凭借发票与向对方约定款项的银行回单,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会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资金不能回流而挂在往来款项中,一段时间后采用现金冲销往来款或者将其转化为股东代为支付,二级科目调整至股东个人。

  虽然这些做法隐蔽性增加,但国家金税四期的到来,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税务局会重点关注存货、往来、收入的比例关系,如果发现发票三流不一致等现象马上会让虚开发票的行为露出马脚,就会成为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5、被迫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

  【案例】L公司存在一笔挂账3年以上的应付账款300万元,该笔账款为2018年L公司欠C公司的货款,C公司已于2021年1月因经营不善进行破产清算,L公司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属于税法中所界定的其他收入中的一种特殊收入。

  因此,L企业应该定期清理往来款项中的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将这笔应付款于2021年确认收入,并2021年申报企业所得税额,避免检查中被迫确认收入同时还需要计算罚款和滞纳金。

  6、随意对冲往来的税务风险

  【案例】L公司因为应收账款周转天数90天至120天,支付货款的周转天数比较短,公司账户资金不足,而采购环节主要以现金结算为主,2020年之前是通过财务负责人垫付资金支付货款,2020年之后通过股东代为支付供应商货款,因财务负责人与股东口头协议2020年之前垫付资金股东代公司偿还给财务负责人,会计未获取合同及其他入账原始凭证将往来款的对冲。

  【解析】因为企业中往来款形成原因多样、复杂,很多往来科目会变成长期挂账科目,在未获取原始凭证不能将分属于不同主体的往来随意调整处理,如果未处理好,反而会使得隐藏问题迅速浮出水面,税务风险直接爆发。因此,L公司在未获取原始凭证进行账项调整处理。

  结语

  在核算之初就做好判断,准备资料(发票、合同、银行回单等),规范核算,并考虑未来的消化和处理,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对往来款进行详细分析核查,才能确保将往来科目核算的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往来款项存在着各种各样涉税的风险,稍出差池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核对清查企业的往来款项,清理长期挂账或者不规范的入账发票和凭证,及时作纳税调整,确保往来核算不非正常累积,风险不堆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