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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账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账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