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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办下发的案件线索,联合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经侦大队,依法查处了“7.25”暴力虚开普通发票团伙案件。
经查,袁某、蔡某和刘某3名犯罪嫌疑人结成违法团伙,设立控制77家空壳企业,向浙江、新疆、天津等20多个省市的1.8万户企业及个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6万份,涉及金额21.36亿元。目前,袁某等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已移交检察院审理,本案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已同步开展税收核查工作,防止税款流失。
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
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般情节: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具有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虚开税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发票罪
情节严重: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